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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員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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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之停止與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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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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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服務條款之解釋及適用,以及會員因使用本服務而與本網站間所產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適用之。其因此所生之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附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 法律明文規定。
2.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3.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6.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7.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